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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擅自做主术中改变手术方案造成肿瘤患者伍级和柒级两个伤残,医院赔偿60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520人看过

【原告诉求】2016年530日原告因腹痛到被告x大学第一医院就诊,以“腹部肿物、肝脏占位性病变”入被告医院肝胆胰外一科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肝部检查决定采取肝部肿瘤切除术治疗。术中既没有进行胃肠外科、泌尿外科等室会诊,也没有告知病患家属要做小肠及盆腔肿瘤摘除手术及告知家属肠部肿瘤摘除术的手术风险就擅自做主进行了小肠周边手术及盆腔肿物分离术。

 

结果导致术后原告出现肠瘘、膀胱瘘等后果。为此患者所遭受的病痛折磨痛不欲生,曾几度写下遗书想结束生命。长达近五个月不能进食,由入院时145斤,出院时110斤。原告为治疗肠瘘、膀胱瘘花费了86760元医疗费,负债累累。因肠瘘、膀胱瘘201686日原告出院回家休养。

 

2016104日因“腹部突发形成瘘口,再次入被告肝胆胰外一科治疗,因病情严重,只能进行结肠造瘘术。20161017日出院回家休养。在家休养过程中原告谨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也与主治医院多次沟通治疗过程,但因肠瘘、膀胱瘘严重致使原告无法再进行膀胱瘘、肠瘘修补术,导致原告终身需要携带外置引流袋。

 

【患方观点】原告因长期不能工作病假工资860元,生活和治疗都靠亲朋好友资助和借钱度日买药,因被告医院的过错给原告身体造成重大损害,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原告及家人巨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总计619,312.33元。

 

医方观点】x大学第一医院辩称:我院对原告于某某的诊疗不存在过错,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原告术后出现肠瘘、膀胱瘘系手术正常并发症且术前也将该风险告知原告故我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1.x大学第一医院对被鉴定人于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2.医方过错与于某某现存在的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同等责任。3.被鉴定人于某某现身体状态达到一个伍级伤残、一个柒级伤残。

 

【庭审意见】依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x大学第一医院对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660,093.9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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