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咨询】产妇到医院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胎心监护已经提示胎儿明显缺氧,接生的医生视而不见,在家属反复要求下也没及时改为剖宫产,造成胎儿出生后死亡。医院应该负什么责任?
【律师初步建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详情可参阅如下司法裁判案例。
【司法裁判案例】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并于同日生育一名男孩,同日,该男孩转入某市人民医院儿科治疗。原告之子在某市人民医院治疗无效后于2018年11月13日18时10分至2018年11月14日9时36分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结论为:1.某市人民医院向原告之子提供的医疗行为有医疗过错。2.原告之子符合持续缺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确切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诊断依据不足。3.某市人民医院向原告之子提供的医疗行为过错与原告之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错责任比重建议为50%左右。
【法院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38万元。(包含:1.死亡赔偿金334880元;2.丧葬费用14623.5元;3.医药费用8783.28元;4.精神抚慰金21713.22元)。
本案诉讼费用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承担。鉴定费用105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原告承担5250元,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承担52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