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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误诊误治的诊疗行为延误疾病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七级和九级两个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654人看过

【原告诉求】2017年3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原告进行超声波检查后诊断为左肾结石、轻度积水(左)。并于201743日、410日对原告进行碎石治疗。原告病情未减反重并有血尿现象,告知被告后,被告说是碎石有效病情得到改善的好现象,又于2017417日进行第三次碎石治疗。

 

此时,原告病情加重,紧急送往x总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输尿管占位性病变。又经xx区医院行左肾输尿管全长及部分膀胱切除术。被告误诊耽误了原告正确治疗的时间并加重了原告的病情,导致原告左肾被摘除,经济损失巨大,精神也备受打击。故诉至法院。

 

【患方观点】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合计523858.85元。

 

医方观点】1、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告对原告的肾结石轻度积水诊断正确、治疗无误;3、原告所患的输尿管恶性肿瘤(左)无功能肾(左),与被告诊断左肾结石及左肾积水不具关联性;4、原告所做的左肾输尿管全长及部分膀胱切除术与被告对原告的肾结石碎石和轻度积水诊断和治疗没有因果关系;5、原告左肾切除伤残评为7级、膀胱部分切除伤残评为9级,与被告对其肾结石轻度积水诊断治疗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原告左肾切除的伤残程度为七级,膀胱部分切除伤残程度为九级。

 

【庭审意见】第三方两所医院所做的诊断结论,均排除了原告患肾结石的说法。被告虽当庭提出要求对被告确诊原告患有左肾结石、轻度积水的结论及治疗措施正确进行鉴定,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故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为误诊误治。

 

被告的诊疗行为延误了原告对左输尿管癌的最佳治疗时机。特别是被告的碎石治疗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导致原告左肾病变被摘除。故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人身所受到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对于原告人身受到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应当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7520.8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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