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8月24日,肖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路遇人行横道时,与曾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曾某某及搭乘人员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谢某某受伤后被送往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干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多次软组织裂伤,住院治疗171天,后在x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天,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41天,后继续在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患方观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490,494元。
【医方观点】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是没有过错,原告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出现感染有14万多元医疗费没有结账,后发生纠纷我们一直在协商,其中原告从被告处借款有9万元是写了借条的。原告的伤情经过鉴定,我们愿意根据鉴定结果承担应当的责任。
【鉴定意见】x市中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谢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与其目前后果(含右下肢短缩畸形)有一定关系,为次要原因(21%-40%),交通事故为主要原因。
【责任区分】根据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谢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82,485元,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按损失总额的60%予以赔偿。,故本院确定被告x市中医医院按40%的比例赔偿其因医疗过错造成原告谢某某的损失,即352,994元(882,485元×40%)。
【庭审意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因本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均已进行计算,在本案中不予重复计算,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提出其为原告支付14万多元医药费的主张,因与本案属不同种法律关系,且该事故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所致,牵涉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故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某352,994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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