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3月31日,患者陈某某因原发性肝癌、肝炎后、肝硬化等疾病入住被告x市x医院,4月6日,x市x医院对其行肝肿瘤射频消融术,因4月7日考虑射频术后胆瘘等,与4月8日行开腹探查术,后经相关对症治疗后,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死亡。
【患方观点】被告对陈某某的诊治存在过错,该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陈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
【医方观点】被告x市x医院辩称,陈某某在被告处就医属实,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被告x市x医院对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该缺陷系导致陈某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被告医院对陈某某诊断原发性肝癌、肝炎后肝硬化等疾病诊断正确,告知可选择治疗方案及手术风险等,选择射频消融术治疗有指征,符合一般医疗程序。导致陈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目前医疗条件下,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发生发展所致。
医院对陈某某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缺陷,未查见手术记录记载射频消融穿刺路径,不排除射频消融热损伤发热较宽可能性,开腹探查术中诊断为胆囊穿孔,但术后病理报告未提供穿孔等,医院存在一定医疗缺陷。
【庭审意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法定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关于被告对陈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陈某某死亡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本院只能借助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
【法院判决】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x市x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陈某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等合计802667.84元。由被告x市x医院赔偿80266.78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