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孙某某系经产妇,2008年曾生育一女,2014年冬又怀孕即原告张某,并在被告处建档立卡做孕期保健。2015年2月17日,原告孙某某到被告处进行了孕期血常规及血型检验,结果显示为“RH血型阳性”(实为阴性)。
RH阴性血型是一种稀有血型,由于被告检验错误加之未对原告进行相应的正确孕期指导,使原告孙某某丧失了在孕期进行治疗与终止妊娠的机会。原告张某出生,因母子血型不和,几近丧命。虽经两级医院抢救治疗好转,但预后不良。被告检查给原告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孙某某、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作者说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