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5年4月27日因病入住被告x省肿瘤医院,5月20日确诊为“纵膈鳞癌伴左侧胸膜、心包及双肾上腺转移”。5月27日开始全身静脉化疗。化疗后,患者出现轻微腹泻和轻度骨髓抑制,但被告未加重视,于6月5日安排患者出院。
出院后,患者腹泻加重、出现高烧,精神萎靡。6月7日、8日,家属与医方联系,被拒绝提前入院。6月8日发展成四度骨髓抑制后被告才将患者收入该院。6月9日,患者在被告ICU病房死亡。
【患方观点】由于被告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使用“培美曲塞”同时没有辅以叶酸治疗,没有采取措施继续提升白细胞,应对患者腹泻措施不当,无故延误患者入院治疗时机。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文琼秀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378.6元。
【医方观点】经过司法鉴定,医院安排患者出院不存在过错,也没有拒绝原告入院,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仅仅存在轻微责任,请求在10%以下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请求依法处理。
【鉴定意见】刘某某所患纵膈鳞癌伴肺内、左侧胸膜、心包、双肾上腺转移;化疗一周期后Ⅳ°骨髓抑制;感染性休克;双肺炎症;心、肺、肝、肾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恶性胸腔积液;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在对刘某某实施抗肿瘤药物治疗中,未按常规加用维生素叶酸或含叶酸的维生素与刘某某化疗后发生四度骨髓抑制,在其病情加重及死亡上存在轻微过错和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方存在轻微过错与死亡的作用力原因大小,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10%-15%。
【庭审意见】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承担13%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x省肿瘤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支付赔偿费39391.69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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