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3月16日,原告王某某因腹痛到被告x医院就诊,被告医院为原告诊断:右下腹肿物,肿瘤晚期,做剖腹切除手术,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原告四处救治,多家医院就诊,后某肿瘤医院救治,确诊为结肠炎性改变。
【患方认为】该医院主治医生顾某某只为原告做了腹部CT检查,未做结肠镜取病历检查确诊,就做出诊断为晚期肿瘤,需做腹部开刀切除手术,属错误诊断病情行为。被告医院主治医生在做开腹手术前未进行术前讨论、诊断与鉴别诊断,外请医生在手术前,亦未对腹部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手术方案的情况下,为原告做剖腹切除手术。
被告医院主刀医生进行开腹后发现不存在有肿瘤物体做切除的情况下,欺骗原告家属,谎称腹部肿瘤局部晚期,切除肿瘤可能导致血管破裂,危及生命下不来手术台等恐吓的谎言,逼迫原告家属不同意做切除手术。
被告的错误诊断、违规做开腹切除手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侵害原告生命健康权,应承担全部后果责任。被告为原告做出的肿瘤晚期的诊断,造成原告身体、精神伤害甚至崩溃,对生活绝望。
【鉴定意见】经原、被告申请并经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对原告右下腹部肿物的诊断及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右下腹部结肠炎性改变而行剖腹探查术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应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意见】原告到被告处因病就医,被告在就诊过程中对原告的病情诊断错误,做出导致原告身体、心理、经济、精神以及亲属等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后确诊不存在被告诊断的肿瘤晚期的诊断。鉴于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过错,应承担原告在此次医疗过程中所造成损害发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2020年4月15日法院判决,x医院赔偿王某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0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作者说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