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9日,原告因颈部肿物3月余到x市中医医院门诊就诊,门诊接诊后转外一科住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为1.肉瘿病;2.气滞痰凝证。西医诊断为:1.颈部肿物性质待查:甲状腺肿物?甲状旁腺肿物?其他?2、高血压病II级。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在局麻下施行了“超声引导下经皮穿刺甲状腺结节微波消融术”。2018年11月22日,原告办理出院。因原告术后发声嘶哑,原、被告双方因此引发争议。
【鉴定意见】经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部分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陈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意见】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x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无异议,并愿意按主次划分责任,综合陈某某的伤情和实际情况,本院酌定x市中医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某的各项损失25,028.2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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