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9年5月2日,原告因下腹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在不确诊的情况下,误将原告阑尾炎的病诊断为急性胰腺炎而延误病情,导致病情恶化。2019年5月4日上午,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转至x市附属医院医治,经检查阑尾已严重穿孔,当日原告回到x至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达到无法立即手术的机会,不得已又转至x大学附属x医院抢救。
【医方观点】原告因腹痛、腹泻于2019年5月2日10时30分至2019年5月4日7时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不足48小时,即要求至x附院治疗,期间因原告阑尾炎症状不典型,故予以边抗感染,边观察,后因症状加重,治疗组建议作全腹部CT检查,但原告及其家人不同意。被告的诊疗过程完全符合诊疗规范。
2019年5月4日原告在x附院急诊行CT检查提示,阑尾炎伴周围渗出,脓肿形成可能阑尾粪石,腹盆腔积液,腹盆腔及后腹膜多发淋巴结。依照《黄家驷外科学》规范,急性阑尾炎合并弥漫性腹膜炎症状应当及早手术治疗,但原告却由三级医院(x附院)回一级医院(x三院)进行保守治疗,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
《黄家驷外科学》对阑尾脓肿的治疗要求是阑尾脓肿经非手术治疗控制,须等3-6月后择期手术,但原告在x三院保守治疗,在病情稳定、阑尾炎症吸收控制、复查各项指标正常的情况下,又于2019年5月30日至x大学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导致手术复杂化,花费了巨额费用。
【鉴定意见】x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参考鉴定结论,被告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2020年04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7815.68元。
【作者说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