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8年6月8日,原告因左手中指屈伸活动受限到被告处就诊,经被告医生王某某检查,原告中指患肌腱炎,并给原告采取小针刀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让原告回家休息。因原告感觉手术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疼痛比以前更加明显。
于2018年10月31日再次到王某某医生处问询,医生告知原告需再次进行手术,在未告知手术风险的情况下,立即给原告进行了第二次手术,让原告回家休养,并自行购买缓解疼痛的软膏使用。因感觉病情没有好转,疼痛感明显加剧,再次找主治医生询问,主治医生告知原告到其他医院检查。
经其他医院医生检查,发现小针刀手术治疗时,导致原告中指肌腱断裂、腱鞘感染。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入住x省中医院治疗,治疗时得知原告第四、第五掌骨骨建机及中指指深屈肌腱部分断裂,导致腱鞘远端狭窄肌腱卡压部膨大明显,屈肌腱滑动受限,原告感觉疼痛稍微缓解后,于2019年3月8日出院。
【医方观点】被告医生王某某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由于第三方调解时,原告要求过高,故调解未果。被告认可鉴定结果。由于原告请求了伤残赔偿金,故应不再请求精神抚慰金。原告的其他请求费用,请求法院按照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予以认定。
【医方观点】原告认为被告医生违反诊疗常规,治疗过程有明显过失,导致原告左手中指腱鞘断裂、功能丧失,给原告及家人造成莫大痛苦。在第三方调解时,被告没有诚意,无奈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鉴定意见】x县中医院对魏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魏某某伤情与x县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魏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结合鉴定报告,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2020年3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医院赔偿49731元,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作者说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