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0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经检查为右侧肾肿瘤。同年10月26日,被告用腹腔镜右肾切除术将原告右肾完整切除,被告对原告的病情术前诊断和术中诊断均为右侧肾肿瘤。
同年10月27日,被告对原告切除后的右肾进行病理诊断,结论为:肾脏多灶性间质性肾炎;(肾门)淋巴结2枚呈反应性增生,而并非肾肿瘤。
【医方观点】被告在诊断过程中诊疗程序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鉴定的参与度比例过高,参与度比例没有约定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报告的法定形式,不应作为参考依据,鉴定费不承担。
【原告观点】因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病情恶化,因果关系明显,后果特别严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鉴定意见】经司法鉴定,x市人民医院对张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过错责任大小)为平等到主要之间。张某某右肾切除术后为七级伤残。
【律师意见】x市人民医院应当按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比例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张某某的伤残等级,认为x市人民医院以按65%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对张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支持50000元为宜。
【法院判决】2019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7256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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