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2月31日,罗某某因反复上腹痛6年再发加重4小时入被告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慢性结石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胰腺假性囊性肿?等疾病,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胰腺肿瘤、慢性结石性胆囊焱急性发作、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等疾病。
给予抗感染、解痉、制酸、抑制胰腺分泌及对症支持治疗。于2019年1月7日上午在全麻下经腹腔镜行腹腔探查术+胆道探查术+胆囊切除术,术中发现胰腺体尾部囊性肿物。因胰腺体尾部囊性肿物体积较大,与脾动静脉关系密切,压迫左肾上极,与脾门部粘连,于术中转开腹手术。
行胰腺体尾部切除术+脾切除术+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胆道镜探查取石术。术中出血约4000ML,输同型红细胞悬液2400ML、血浆1600ML,术后入ICU治疗,于2019年1月8日死亡。
【医方观点】任何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不认可鉴定意见关于参与度的比例,理由是鉴定意见没有表述次要原因,且将病历书写规范作为过错原因。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应依法核算。
【鉴定意见】尸检结果罗某某死亡原因为术后腹腔内大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致多器官衰竭。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胰腺肿物诊断不明确、手术方案选择不当、术中操作不当、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罗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为80%-90%。
【律师意见】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常常是“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者因果相连,患者本身疾病程度及病情演变与医疗损害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也难以区分。基于此,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应酌情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19年8月29日法院判决,原告因罗某某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及交通费、交通费等损失,由被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689470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