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3月23日,原告以“引产清宫术后间断腹痛伴随流血10天,加重1天”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3月24日行B超监测无痛钳刮术,术后第二天原告出现反复发热、咳嗽、腹泻,于3月28日0时许转入第三方医院,当天行“腹盆腔粘连松解术、肠粘连松解术、子宫修补术、乙状结肠部分切除、乙状结肠造瘘、盆腔引流术”。
术中切除乙状结肠8厘米,术后原告病情好转,于2019年4月19日出院。2019年8月4日,原告再次在第三方医院住院行“乙状结肠造口还纳术、乙状结肠-直肠吻合+腹腔引流术”,于2019年8月22日出院。
【医方观点】2019年3月23日,原告以“引产清宫术后间断腹痛伴随流血10天,加重1天”为主诉前往本院门诊就诊,本院要求原告住院,但原告拒绝,后病情严重才于3月24日凌晨住院。24日上午10时,B超监测下行无痛钳刮术,因胎儿夹取困难,子宫较大,大号刮勺无法探底,考虑有部分组织残留,故停止手术,术中监测无子宫穿孔指征,术后患者出现发热等症状,于3月27日晚11时出院。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的乙状结肠破裂、部分切除、乙状结肠造瘘及二次行乙状结肠造口还纳术、乙状结肠-直肠吻合术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负主要责任,参与度拟为50%-70%。原告乙状结肠破裂,行手术治疗切除部分结肠,评定为九级伤残。
【庭审意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经司法鉴定意见,酌定按70%确定被告医院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796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以案说法】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