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7月31日,柳某某因“吞咽不畅半月”入住人民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食管中段癌,胃镜病理:(食道)鳞状细胞癌。于8月4日在全麻下行“食管癌根治术”。8月7日下午柳某某出现呼吸费力,咳痰困难,心率快,指脉氧饱和度88%左右,考虑呼吸衰竭,转ICU进一步治疗。
入ICU后予生命体征监测、无创机械通气,并予制酸、抗感染、化痰及营养支持等综合治疗,柳某某生命体征监测逐渐平稳,于8月10日转胸外科继续抗感染、营养支持等治疗。柳某某持续发热,8月13日复查CT提示:食道下段胸腔瘘;右肺中叶部分不张;慢支伴感染,肺大泡;右侧少量气胸;两侧胸腔积液伴邻近两下肺组织轻度膨胀不全。
遂于当日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胸探查术。术中诊断:食管癌术后胸腔胃坏死。遂行“胸腔胃修补术+食管裂孔松解术”。术中见胸腔大量积脓,见胸腔胃胃壁胃黑色,胃壁坏死,部分胃壁穿孔。考虑食管裂孔嵌顿致胸腔胃坏死。予松解食管裂孔,探查腹腔胃壁血运良好,切除坏死之胃壁,上提与食管行手工吻合。
12月6日,患者柳某某出现呼之不应、口唇紫绀,抢救后评估预后极差,家属协商后出院。柳某某次日死亡。
【鉴定意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柳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以次要原因为宜。原告方花去鉴定费10000元。
【律师意见】本案柳某某为高龄患者,体质较差,术后9天发现胸腔内吻合口瘘,肺部感染较重,整体耐受非计划二次手术的基础条件差,人民医院二次治疗方案的选择欠妥。二次手术后,柳某某耐受困难,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柳某某在重症监护治疗期间,严重营养不良、电解质紊乱等,考虑人民医院在体液补充、营养支持方面存在不足。
【法院判决】参考鉴定意见,根据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柳某某的病情,酌定由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19年6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126918.34元。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