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5年12月4日,原告因患前列腺增生到被原告处治疗,被告为原告做了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术后又在被告处做了多次尿道扩充手术和尿道造影术。后来因症状未缓解先后到x大学附属医院和x市x医院治疗。经检查因尿道瘢痕狭窄且有多处假尿道,无法再进行尿道扩张,只能进行膀胱造瘘术。
被告不具备泌尿外科的资质,却对患者实施泌尿外科手术,属于超出诊疗范围行医。而且被告在手术时未告知患者有将来实施膀胱造瘘的风险。后期被告为了规避风险,在手术同意书中添加了“必要时膀胱造瘘”的内容。被告不当诊疗行为是导致原告后期不得不做膀胱造瘘术的原因,被告后期篡改了病历有表明被告没有勇于承担责任的态度。
原告在诉讼前期多次找被告协调此事,被告均未给予明确的答复,原告现在已不能自主排尿,整日带着尿袋痛苦的生活,被告的不当诊疗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损伤和精神损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医方观点】医方已经尽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医方在手术前已经尽到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手术成功,原告的损害医方不应承担责任。
【鉴定意见】x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存在关于并发症告知不够充分的过错,医方属同等责任。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属七级。
【律师意见】原告提供的两份手术同意书,其中一份没有添加“必要时膀胱造瘘”字样,原告认为在手术时被告未充分告知这一手术风险,被告认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根据《病历书写规范》,打印并经签字的病历不能再进行修改,被告未将“必要时膀胱造瘘”这一手术风险充分向原告履行说明义务,存在过错,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应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20年06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二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159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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