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7年9月10日张某因出现胸闷、大汗,无胸痛及放射性肩背部疼痛,呼叫“120”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就诊。因被告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张某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从而导致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家属造成莫大的痛苦。
【医方观点】被告对患者张某的诊断正确,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不存在过错。患者张某的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死亡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心源性休克,被告已尽力抢救。
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足,违背医疗科学,不能作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本鉴定结论医学依据明显不足,系鉴定人孤立思维,无任何权威医学理论佐证。在整个诊疗期间,被告对患者张某的诊断规范、恰当,从入急诊科到住院反复与家属沟通病情,家属告知其亲属均为医疗机构人员,不断电话咨询,以至于在院前失去急诊PCI机会。
入科后被告积极创造行进一步治疗机会,但患者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不能平躺,无法配合完成PCI手术,被告治疗及时,整个医疗过程符合医疗程序,无延误治疗及不当医疗行为。对于患者经积极抢救后死亡,被告也表示深切的同情及遗憾,但被告无不当医疗行为。
【鉴定意见】x市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轻微-次要因果关系;请处理机关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赔偿程度。
【庭审意见】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轻微-次要的因果关系,根据本案审理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8726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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