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7月17日,李某某因右侧胸壁纤维肉瘤术后复发入住x医院。x医院对其行消融术,李某某于同年7月21日出院。因x医院诊疗行为不当致李某某右侧胸壁溃疡、大面积皮肤损伤。李某某先后至x省肿瘤医院、x医院、x市立医院、x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10月,李某某诉至本院。
【医方观点】李某某所述的诊疗行为属实,其医院同意赔偿。对于李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予以认可。不同意李某某主张的标准。对医疗费、交通住宿费数额不予认可。
【鉴定意见】x医院对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完全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某某损失388357.02元(含医疗费117384.03元、误工费119974.67元、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450元、护理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28元、营养费3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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