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5月7日,原告因右足感温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椎管狭窄,于2019年5月14日行胸椎管狭窄后路椎管减压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术后患者感到双下肢无法活动,感觉消失,大便失禁等异常,术后第二日行椎管探查术,患者症状没有变化,2019年8月14日患者经治疗后出院,但状没有好转。
【医方观点】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同意按照鉴定意见赔付。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缺乏关联性、后续护理依赖超过了合理的赔偿范围,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予调整。
【患方观点】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术后高位截瘫,故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71133.87元。
【鉴定意见】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刘某某高位截瘫存在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50%;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损害赔偿款651622.87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