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6年10月24日韩某某因脓血便入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对韩某某检查后没有及时作出正确诊断,在韩某某家属发现韩某某出虚汗、肚子痛、脑袋颤抖情况下,家人找医生对患者诊断和救治,却没有医生、护士对其及时正确诊断和用药。
当韩某某出现生命危险时,被告方的医生和护士1个小时后才出现在病房,导致韩某某死亡。韩某某的死亡,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是原告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x中心医院在为被鉴定人韩某某直肠肿瘤准备手术的围手术期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韩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十二款之规定其过错责任为对等原因。
【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请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9,224.9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