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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进行化疗前评估且化疗后出现毒副作用未及时处置,导致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992人看过

【原告诉求】201812日,陈某因“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需化疗入住被告医院神经二科,但被告在未进行化疗前评估、未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13日对患者超大剂量使用甲氨碟呤6.5克,直接进行化疗。导致陈某当晚就开始发烧,医方没有给予及时的对症处置措施,后患者陆续出现发烧不退、口腔溃疡、全身水肿等症状。

 

在患者化验单显示明显异常(甲氨碟呤浓度为383%、血清肌酐为3028)的情况下,主管医生仍旧没有引起重视。201813日起均未对患者采取任何有效的治疗措施。110日患者胸部CT显示:胸腔积水、肺部严重感染。但终因医方神经外科严重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于20181271530分死亡。

 

被告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化疗违反诊疗常规,延误病情,医务人员极端缺乏责任心、化疗专业知识严重不足、应急机制极度不完善,最终导致陈某死亡的后果。两原告因此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承受极大的精神痛苦。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鉴定意见x医学中心对患者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在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x医学中心的责任程度应为次要至同等责任之间。

 

【庭审意见】本院参考鉴定意见,认定x医学中心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护理费1971元、交通费225元、丧葬费2286090元、死亡赔偿金3059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鉴定费6750元,上述费用总和扣除1141950元,最终赔付金额总和为3732324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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