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8年2月18日,邹某因怀孕25周伴下腹痛4小时到被告x市妇产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先兆流产,2月22日自然流产一女死婴。当日邹某转院到x大一院就诊,诊断为阑尾周围脓肿,腹腔积液,最后行阑尾周围脓肿切除引流术。
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妇产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依据不足,事实上邹某此次为阑尾炎,但在妇产医院处住院四天没有检查出正确结论,病情加重,最终导致邹某流产、急性肾损伤等一系列并发症。妇产医院存在过错,应对给邹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患方观点】诉讼请求:1.医疗费26,261.06元、误工费18,412.98元、护理费1,681.44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0,000元,上述费用按照鉴定报告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7,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精神抚慰金60,000元。
【医方观点】我院在对邹某住院期间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完全按照医疗常规进行操作,无过失、过错。患者邹某入院时的病症、体征及理化检查,自然流产的诊断明确,无外科疾病的症状及体征表现,因此无法诊断。入院后对邹某立即给予保胎,抑制宫缩治疗,但仍发生难免流产,属于自身疾病因素,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因此,妇产医院在为邹某提供的医疗活动中无医疗过错,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妇产医院在对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此医疗过失行为与邹某难免流产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同等因素。
【庭审意见】本案争议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参与度同等因素,结合鉴定人出庭意见,本院酌定妇产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为40%。
关于诊疗过错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0504.42元(26,261.06元*40%);2.误工费元10591.92(147.11元*180天*40%);3.护理费777.26元(161.93元*12天*40%);4.伙食补助480元(12天*100*40%元);5.营养费4000元(10000*40%);6.鉴定费7,300元;7.律师代理费5,000元;8.精神抚慰金15000元。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53653.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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