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在x县人民医院出生,后因“新生儿肺炎”等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29日在洗澡过程中被暖风机烫伤左下肢,后原告李某某先后被送到x县人民医院、x市第三医院、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治疗。原告方为治疗烫伤。
【医方观点】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请被告愿意依法承担责任;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医疗费24681.41元,原告亲属就本案已在被告处领款41000元,且原告尚欠被告住院医疗费5681元;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要求判决被告据实赔偿以后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该项诉请不明确,应予以驳回。若其主张后期治疗费,也应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由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的后期治疗费为标准。
【庭审意见】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到x县人民医院就医,双方医患关系成立。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诊疗过程中,医院工作人员将原告李某某烫伤,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686.02元(原告已在被告处领取了4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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