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行耳廓矫正手术发生院内感染,未予及时诊治致十级残疾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1日|分类:医疗纠纷 |629人看过

【摘要】双侧耳廓畸形入被告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整形美容科,行双侧耳廓畸形矫正术。术后,出现左耳廓萎缩,与右侧不对称情形。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院方针对患者手术后发热、血象升高,考虑胃肠型上呼吸道感染,未能及时针对手术切口感染,及时实施积极有效的治疗,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能充分预见该等风险并及时予以干预治疗而致原告损害,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09143.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耳廓畸形,矫正手术,院内感染,十级残疾

一.基本案情

2017815日,原告周某某因双侧耳廓畸形10余年入被告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整形美容科治疗。入院查体:耳廓上端与颅侧壁距离大于50px,耳廓整体与颅侧壁夹角约80度,耳甲、耳周夹角约95度,耳甲腔软骨过度发育,对耳轮未发育,耳廓上级软骨较软,耳轮缘卷曲度较明显。两侧基本对称。

入院诊断为双侧招风耳。2017817日,被告针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双侧耳廓畸形矫正术+带蒂复合组织瓣移植术。2017911日,原告出院。术后,原告出现左耳廓萎缩,与右侧不对称情形。

.医方观点

鉴于鉴定意见确定被告的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请求法院在70%以下的比例确定被告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已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之中,故该赔偿项目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诉求

原告因耳廓较大欲施行耳廓矫正,慕名前往被告处治疗。2017817日被告对原告进行手术,术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高烧、呼吸道感染,第五天发现左侧耳廓肿胀并有脓肿,此后虽肿胀消失,但左耳廓却出现了严重的萎缩和畸形,给原告的外貌和精神造成严重打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全程未介入治疗,故被告应对此结果负全部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医疗过错分析

患儿周某某因‘双侧耳廓畸形10余年’入住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患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正确。患者系Ⅰ类手术切口,术后第八天出现左耳廓感染,经分泌物培养及药敏提示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感染,系院内感染。院内感染目前尚难完全避免,存在一定的发生概率。院方明确患者切口感染后,经实施药敏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局部感染得到控制。

但患者目前遗留左耳廓萎缩,与右侧不对称。根据病历资料,认为医方存在如下诊疗过错,院方针对患者手术后发热、血象升高,考虑胃肠型上呼吸道感染,并持续多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忽视手术切口原因,未能密切观察伤口变化,病程记录中未有相关描述,未能及时针对手术切口感染,及时实施积极有效的治疗,存在过错。

五.鉴定意见

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建议为主要因素。被鉴定人周某某目前遗留左耳廓畸形构成十级残疾。

六.律师意见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依据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认定。鉴定意见已经综合考虑院内感染的发生概率问题,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能充分预见该等风险并及时予以干预治疗而致原告损害,存有过错,综合被告方过错情节,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109143.2元。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腰扭伤行推拿针灸治疗,因手法过重导致脊髓损伤截瘫。2.医疗纠纷:腹股沟疝手术补片位置和固定方法不当,导致需二次手术。3.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4.医疗纠纷:阑尾炎手术导致阑尾残端炎并发症,需进行二次手术切除。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