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钟某某因腹痛于2018年11月14日前往被告医院处治疗,被告医院诊断为便秘,后行灌肠通便治疗,经治疗症状缓解仍不明显。被告医院在此期间未对钟某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确诊及治疗,导致钟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12时06分经被告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后,去人钟某某系多发性骨髓瘤。
2. 判决结果:2020年1月3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七斤、徐玲美、徐玲珍、徐建伟各项损失87501.15元。
3. 争议焦点:多发性骨髓瘤属恶性浆细胞性疾病一种,由于单克隆浆细胞恶性增生、广泛浸润并分泌大量单克隆免疫球蛋白,从而引起广泛骨质破坏,反复感染、贫血、高钙血症、高黏滞综合征、肾功能不全等一系列临床表现,中位生存期3-4年。钟某某为高龄老人,有反复便秘史,罹患多发性骨髓瘤,化疗后常有腹痛等症状;以上病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方对患者“腹痛”病情的判断。
4. 律师点评:医方对腹痛患者既往病史、辅助检查、病情以及对症治疗无效果的情况重视不够,未行心电图等辅助检查进行鉴定诊断、寻找病因,与患方沟通不充分,存在医疗过错;上述医疗过错与钟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高龄、有恶性肿瘤病史、本次发病病情进展迅速等因素,故综合考虑医方的医疗过错为次要原因。据此,法院确认被告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 难点解读:钟某某死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从心肌酶谱结果来看,临床考虑为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但不排除肺栓塞;肺栓塞症状缺乏特异性,确诊需特殊的检查技术,其病死率较高。无论何种原因,其死亡均为该病人自身疾病发展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