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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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在宾馆客房行美容治疗,致面部增生性瘢痕八级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311人看过

【摘要】被告李某前往原告马某所在宾馆客房内为其鼻部、嘴部、下巴进行玻璃尿酸注射,次日鼻部周围发生红紫。前往被告x诊所就诊,诊断为血管栓塞(动脉性),后进行“玻尿酸酶注射+放血疗法”,并进行清创手术。后面部增生性瘢痕形成,符合八级伤残。2019年9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承担55%的过错责任,赔偿152100.70元;被告x诊所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27654.6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玻璃尿酸,美容治疗,动脉栓塞,增生性瘢痕

一.基本案情

(一)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某前往原告马某所在的x宾馆8417号客房内为原告马某的鼻部、嘴部、下巴进行玻璃尿酸注射,原告马某向被告李某支付3600元注射费用。当日晚,原告马某鼻部皮肤出现疼痛,次日鼻部周围发生红紫,并自觉症状加重且伴有局部疼痛并头晕。原告马某联系被告李某,二人一同前往医院就诊。后被告李某经朋友介绍于2017年12月18日带着原告马某前往被告x诊所就诊。

(二)经被告x诊所诊断,原告马某为血管栓塞(动脉性),后进行玻尿酸酶注射+放血疗法,并进行清创手术,被告李某向被告x诊所交纳治疗费用60000元,原告马某在被告x诊所住院治疗38天(被告李某陪护一周),因治疗费用完,原告马某出院。后原告马某前往另一诊所继续治疗(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共计花费医疗费23970元。原告马某在另一诊所治疗期间,被告李某给付其医疗费20000元。

二.裁判结果

2019年9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返还所支付的注射手术费3600元;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152100.70元;被告x市x区x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27654.67元。

三.争议焦点

(一)患方诉求: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返还手术费3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6619.34元;3.依法判令被告x市x诊所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李某辩称:x宾馆是原告在里面住着。并不认识原告,别人介绍给她做的隆鼻手术,打的是鼻子、下巴和嘴,而且手术费是3600元。并不是给她一个人做,还有给原告的朋友也做了。之后是由介绍人发照片才知道原告的鼻子出了状况,并带原告联系了被告x诊所,双方商定费用60000元,给原告进行治疗,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的赔偿数额,被告仅承担一部分责任,而且原告和x诊所都有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手术费不认可。

(三)被告医院辩称:被告x诊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主治医生张自强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被告x诊所为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方案正确;针对原告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诊疗常规;对原告依法合规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并得到原告的签字确认;整个诊疗过程和诊疗措施符合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被告已尽最大程度对原告尽到了治疗义务,最终没达到原告希望的效果,造成人身损害,该损害结果与被告x诊所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律师点评

(一)依据鉴定意见,原告马某目前面部中心区增生性瘢痕形成,符合八级伤残。被告x诊所对原告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马某“诊疗后面部增生性瘢痕形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在患者损害结果中负轻微责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10%。

(二)因此,依据鉴定意见,法院对二被告的过错责任做了确定,被告李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对原告马某的鼻部、唇部、下巴实施玻璃尿酸注射,致原告马某面部中心区增生性瘢痕形成,被告李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造成原告马某损害的主要因素,被告李某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55%的过错责任。被告x诊所在对原告马某接诊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经过鉴定,其过错参与度为5%-10%,故被告x诊所应对原告马某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过错责任。

(三)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原告本人的责任。原告马某取得护理学初级资格,具备医学常识,其明知被告李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医疗卫生条件下,允许被告李某对其进行整容注射术,导致其面部中心区增生性瘢痕形成,对该损害结果原告自身应承担35%的过错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手术费3600元,因被告李某未取得执行医师资格,不具备实施“玻璃尿酸注射术”的条件,其应向原告返还手术费3600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1.医疗案例:非法经营中医诊所行医,导致患者因注射针孔感染而死亡。2.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3.医疗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动脉导致右眼重伤二级。4.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经营用于医学美容肉毒素和玻尿酸,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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