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2017年11月4日,原告以外伤后左侧髋部疼痛、不能站立行走为主诉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2017年11月9日,被告建议原告实施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手术。2017年11月10日,被告在术中扩髓及其随后的手术阶段将原告股骨近端及股骨干致裂,遂改为“钢板内固定”手术,并使用了大量的锁定钉。
2. 判决结果:2020年1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共计110,834.49元。
3. 争议焦点:术后原告出现伤处不愈合等症状卧床达一年之久。赵某某住院期间长期医嘱显示,赵某某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自理能力为重度依赖,留护一人。因赵某某手术创口至今未愈合,赵某某家人与被告医院为此发生纠纷并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后,赵某某诉至法院。
4. 律师点评:鉴于双方对于损害后果的责任大小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院在审查被告医院诊疗行为、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时,根据在案证据及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认定被告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