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FW323医院行甲状腺癌根治术时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和高度注意义务,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应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664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引言】 甲状腺癌根治术时,对并发症履行了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和医疗救治义务,但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已不可逆转,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案例陈某与重庆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3民初10301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0323号。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5日,陈某因发现右侧颈部包块10天而至重庆市第三XX医院就诊。手术记录:手术时间:2014年11月18日。术前诊断:1、右甲状腺包块:结节性甲状腺肿?2、变应性鼻炎3、慢性咽炎4、鼻中隔偏曲。术后诊断:甲状腺癌(T3N0M0),变应性鼻炎,慢性咽炎,鼻中隔偏曲。手术名称:甲状腺癌根治切除+右颈淋巴清扫术+双侧气管食管沟及上纵膈清扫术+喉返神经解剖术。

【损害结果】2014年11月24日19时49分,患者诉全身发麻,嘱患者及时口服钙尔奇后无明显缓解,随后出现抽搐症状,遂给予静脉注射葡萄糖酸钙补钙治疗,经治疗后患者未再抽搐,电话咨询内分泌科后建议患者加用盖三淳附着补钙治疗,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医疗鉴定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5月12日、5月11日分别出具渝弘正(2015)医(临)鉴字第1458号、1459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1458-2号《法医学检验补充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重庆市XX医院在针对陈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重庆市XX医院过错行为在陈某的损害后果中起主要因素,参与度可考虑60-90%。陈某未达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约为250元/月。

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认为,陈某患有甲状腺癌(T3N1M0)等疾病,其自身疾病是发生损害后果的一定因素,应对此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重庆市X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因素,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重庆市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138866.31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陈某的损害后果为目前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甲状旁腺素持续低水平。临床上多次出现手足抽搐,距手术已1年多,抽搐症状需靠药物控制。说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手足抽搐已不可逆转。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原告陈某患有甲状腺癌(T3N1M0),系其自身因素,而被告重庆市XX医院在对陈某实施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履行风险回避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客观上导致了陈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成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