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案例】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XX医院与薛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初字第2092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3) 医疗案例 (16)肿瘤第 0317号
【基本案情】原告于1月前发现颈前肿大,就诊当地医院行甲状腺超声提示:甲状腺右叶单发腺瘤样结节。现为行手术治疗于2010年3月4日在北京XX医院住院。经检查诊断为:甲状腺结节性质待查,腺瘤可能性大。住院期间行腔镜右甲状腺腺瘤切除术。术中冰冻及术后病理报告记载:(右)甲状腺腺瘤,生长活跃。术后原告发现颈部及右胸部皮下出现结节,与原手术医生联系,被告知维持治疗,后前往北京X肿瘤医院治疗。6月23日北京X肿瘤医院病理会诊:滤泡性甲状腺病变,部分侵润包膜,符合滤泡性甲状腺癌改变。7月8日行甲状腺右残叶峡部切除、右气管食管沟清扫、左叶部分切除、右颈探查术。2011年7月13日北京X肿瘤医院病理诊断:甲状腺滤泡癌,侵犯甲状腺被膜外纤维、脂肪、横纹肌组织,并侵犯甲状旁腺,未见淋巴结。
【诉讼请求】北京XX医院在未明确诊断,没有排除甲状腺癌,即选择了一种错误的实验性手术方式,北京XX医院虽为中国最权威的医院,但院方医务人员漠视生命和健康,极端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不但没有将患者的病灶彻底清除,反而造成包膜破裂导致癌细胞的大面积种植转移。该院还存在着为原告进行超声检查的医生不具资质,以及不具备进行腔镜下甲状腺腺瘤切除术的医疗技术资格等过错,因此该院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害承担完全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手术指征明显,病理切片具有不典型性,明确诊断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原告自身原发疾病引起的后果,不应由北京XX医院承担。
【医疗鉴定】红十字会鉴定中心于2012年8月17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北京XX医院在对原告进行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E级。(理论系数值为75%,责任程度为主要,参与度系数值为60-90%)。关于医方病理医师资质问题,因其不属于法医类司法鉴定范畴,建议法庭进行调查。
【法院认为】本案尽管鉴定人建议由北京XX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北京XX医院在术前诊断、术式选择、手术操作、术后关注等各环节都存在过错,而该过错直接导致原告病情的不利发展,且仍存在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因此北京XX医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并对因此造成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全额进行赔偿。原告对北京XX医院是否具备开展腔镜手术的资格,以及有关医师执业资质提出质疑。对此北京XX医院并未充分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考虑到医疗损害责任系替代责任,即由医疗机构替代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相关资质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一般不属于审理民事侵权责任所应查明的范畴。另外,本案中已认定北京XX医院在其医疗技术方面负完全的过错责任,因此上述资质问题不再属于本案需要查明的问题。
【判决结果】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北京XX医院赔偿原告薛某某医疗费各项赔偿款共计一百零六万六千七百一十八元一角八分。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北京XX医院根据检查认为原告属良性病例,并采取腔镜手术切除肿瘤,未考虑存在恶性肿瘤的可能性,手术时未能对肿瘤组织完整取出,未对周围健康组织予以保护,造成肿瘤组织播散种植,以致原告不得不再次进行手术。就术后切片,北京XX医院未能做出较准确的病理诊断。原告出院后1年余,病情发生变化,且家属多次与北京XX医院医生沟通,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及时采取切片复读或其它有效治疗措施,直到其他医院复读北京XX医院的病历切片,得出甲状腺滤泡癌的诊断。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本案医疗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系原告的健康权,而并非其他如隐私、名誉等抽象的人格权,因此致害人履行义务的形式,还应当以经济赔偿为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北京XX医院已就其医疗过错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就原告在治疗过程中的经济困难先行进行了赔偿,其承担责任的态度是较为积极的。而本院就北京XX医院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亦判决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原告遭受的精神伤害已起到了补偿作用。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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