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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8. 学校没有尽到注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在走廊上摆一把椅子 造成学生摔伤应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求学教育 |368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引言学生在寄宿学校内吃完晚饭以后,在教室里玩纸飞机,造成同学之间的追赶。学校没有尽到注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在师生必经之道的走廊上摆一把椅子,造成学生绊倒受伤。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案例】杨某某与XX九校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沅民一初字第540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某某系被告XX九校在籍学生并在该校寄宿。2010年3月12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吃完晚饭以后,在教室里玩纸飞机,因将纸飞机飞到同学张某某的桌上,张某某经口头制止后,原告仍又将纸飞机飞到张某某的胸前,张某某生气后便追赶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跑出教室来到教学楼二楼走廊时,在老师办公室门口走廊上的摆有一把椅子,原告杨某某从椅子上跳过去时摔伤,原告受伤后由学校老师同学一起送到XX卫生院救治。

【损害后果】当天由沅陵县人民医院120车接送至沅陵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沅陵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双骨折。

鉴定意见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杨某某的医疗周期为25周。

法院认为】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XX九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与同学追赶打闹过程中,从走廊椅子上跳过去时被绊倒受伤,故对于事故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同学张某某因生气后而追赶原告,导致原告在逃跑跳过走廊上椅子时绊倒受伤,张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责任的追究。本院确认原告因伤所致损失金额共计27098.61元。

判决结果被告沅陵县北溶乡XX九年一贯制学校赔偿原告杨某某5419.72元。

垚众律师点评】本案系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XX九校教学楼二楼老师办公室门口走廊,系老师学生必经之道,走廊上摆一把椅子,对老师学生的行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本案中所涉安全隐患,学校是完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但被告XX九校没有尽到注意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而且在此寄宿的原告杨某某等系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相对较弱,对他们的安全防护学校更应考虑周到。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主席令6届第37号)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延伸阅读】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Q002. 高三学生在校受到同学暴力、凌辱、欺负向老师多次求助无回应,绝望跳楼自杀,学校担责。//Q026.经常遭受校园欺凌为了自卫想吓退欺凌者拿出小刀划伤对方脸需负人身损害责任。//Q025.学校未有效管理校园欺凌,造成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导致脾破裂五级伤残。//Q024.在学校上学时被同学殴打受到校园暴力的侵害,加害人与学校均有过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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