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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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4. 学生之间在学校操场上玩耍打斗导致左锁骨骨折,被告学生和学校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336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 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刘某某与马某某、马某某1、李某某、泰安市某学校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泰山少民初字第25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案发时均系泰安市某学校的学生。2015年4月29日14时许,刘某某与马某某及同学郑某、张某、李某、温某等人考完试后在学校操场上玩耍。因有人喊马某某“老驴”,马某某生气遂将刘某某抱起墩在地上将刘某某的裤子膝盖处磨破。后马某某去追同学温某。刘某某在台阶上坐了一会儿后起身去找马某某,并用肩膀撞马某某,马某某亦用肩膀撞刘某某,二人互撞了几下后,刘某某称左侧肩膀锁骨位置疼,遂被送往泰安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损害后果】泰安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鉴定意见经泰安市东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锁骨骨折致左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X级伤残。

法院认为】刘某某身体受到损伤与马某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马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起因以及刘某某首先用肩膀碰撞马某某的事实,刘某某对自身受伤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马某某的责任,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因此,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原告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马某某1、李某某承担70%的责任,泰安市某学校承担10%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56636.55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马某某1、李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39645.58元(56636.55元×70%)。二、被告泰安市某学校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5663.65元(56636.55元×10%)。

垚众律师点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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