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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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3. 中学生在学校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左小腿胫腓骨骨折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239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 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李某与夏邑县第一XX中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夏民初第02585号)

【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7日,原告在夏邑一高从事体育活动中,不慎滑倒摔伤,被送至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13年10月6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8600元,诊断为“左胫骨腓骨骨折”,并进行“切复内固定术”,2013年12月11日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4511.40元,2014年7月12日,原告入住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进行第二次手术,将内固定物取出。原告支出医疗费用4400元。

鉴定意见2014年11月17日经本院委托,商丘惠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商惠民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左小腿胫腓骨骨折,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支付鉴定费1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未成年的学生,其在夏邑县一高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夏邑县一高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夏邑县一高学校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并附加校(园)方无责任保险,其中责任保险约定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无责任保险约定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原告的损失合计113852.12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4511.4元,应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00000元。

垚众律师点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在校园内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及校方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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