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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81以医疗损害鉴定确定医院的侵权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408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何某某与翁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229民初563号(26)医疗综合 第 081 号

【基本案情】2013年4月6日,原告因“外阴肿物脱出2年,加重1月”到被告翁源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子宫脱垂Ⅱa度、阴道前壁重度膨出、慢性宫颈炎”,2013年4月10日行“阴式全子宫切除+阴道前壁修补术”,2013年4月20日出院,住院14天,由原告支付医疗费9274.12元。原告何某某手术后阴部疼痛难忍,于2014年12月11日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术后复查,原告还分别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阴部神经痛。

【鉴定意见】2016年9月23日韶关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答辩人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未发现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2017年12月29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翁源县人民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诊疗行为的过错与原告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以30%左右为宜。

法院认为】被告翁源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过错程度,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过错与何某某目前出现阴部神经痛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30%左右为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的,本院予以支持,证据不充分的,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翁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何某某损失26813.96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原告何某某在被告翁源县人民医院行“阴式全子宫切除+阴道前壁修补术”手术后,出现阴部神经痛,结合医院病历和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翁源县人民医院在手术前没有告知何某某可以选择的非手术方式和其他手术方式的治疗方案,损害了何某某对手术治疗方案的知情权,被告翁源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诉讼前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在诉讼中可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本案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再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本案,相关的鉴定不再由医学会负责,应由医患双方协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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