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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12外伤后颅内出血,医院延误治疗没有及时给予手术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应对其医疗过错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557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维权案例分析

【案例】原告周某某1、周某某2、伍某某与被告苍溪县人民医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川0824民初812号苍溪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 医疗案例 (26)医疗综合 第 112 号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3日19时41分许,原告的亲属周业永因“外伤致右侧额部皮肤出血20分钟”到被告苍溪县人民医院五官科治疗。次日凌晨1时8分患者恶心,神志淡漠,左上、下肢肌力减退。5时20分患者呼之不应,急复查头颅CT诊断为:脑疝、右额颞顶脑挫裂伤并血肿融合、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拟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分析认为:患者病情危重、手术指针明确,应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术。但患者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病史待肾功能检验结果出后再决定手术与否。10时50分,患者病情危重,医方鉴于患者出血量大(120ml),涉及右额、颞、顶、枕叶,手术创伤大多,肌酐、尿素、尿酸、血糖均升高,手术价值较小,与患者家属沟通同意后采取保守治疗。15时3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鉴定】2015年8月21日广元市医学会就周业永与被告医疗事故争议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2015年11月2日四川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7月12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川西南鉴(2016)医鉴字第0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苍溪县人民医院在对周业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建议过程参与度为45%-55%。

法院认为本院对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患者周业永在诊治的过程中因外伤出血后的初步头颅CT检查中发现了颅脑损伤,但被告对患者病情缺乏观察、未及时转科对症治疗导致最终患者病情恶化,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周业永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量患者自身患有的基础性疾病以及全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苍溪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1788元的55%即99983.4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苍溪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被告医师严重不负责任,对病情注意不足,未及时转科会诊对症治疗,部分病历资料内容自相矛盾,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周业永病情恶化、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最终失去宝贵的生命,应当承担责任。

【垚众律师点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苍溪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周业永诊疗的行为中存在过错无异议,其医疗过错与患者周业永病情恶化、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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