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45
【案例】王淑某、王素某、王淑某、王景某、王某、王某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旭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初480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院认为】被告区政府应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工作。原告系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被告应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关于原告主张的祁XX房屋补偿问题,因原告提供了祁XX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证附图有对房屋的四至、面积的记载,且同村邻居及村民出具书面证言证明该房屋的存在,被告亦未提供该房屋不存在的证据,故对于该房屋,被告应当对祁XX的所有继承人履行补偿义务。根据被告提供的《沈铁路三环外东西两侧整治改造与汽车城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告区政府应给付祁XX的继承人即本案六原告及第三人上述各项补偿款合计284,848元。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祁XX的继承人征收补偿款共计284,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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