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征地拆迁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045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549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45


【案例王淑某、王素、王淑、王、王、王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旭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初480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院认为】被告区政府应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工作。原告系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被告应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关于原告主张的祁XX房屋补偿问题,因原告提供了祁XX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证附图有对房屋的四至、面积的记载,且同村邻居及村民出具书面证言证明该房屋的存在,被告亦未提供该房屋不存在的证据,故对于该房屋,被告应当对祁XX的所有继承人履行补偿义务。根据被告提供的《沈铁路三环外东西两侧整治改造与汽车城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告区政府应给付祁XX的继承人即本案六原告及第三人上述各项补偿款合计284,848元。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祁XX的继承人征收补偿款共计284,848元。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