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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38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491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38


【案例某某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行初179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是涉案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第三人是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依法有权作为拆迁人负责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锦溪公司是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因参加报名的评估机构只有一家锦溪公司,最终选定该家评估机构为涉案房屋拆迁项目评估机构并予以公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并不违法。本院认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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