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19
【案例】辽源市晓XX畜牧有限公司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养殖设施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行初2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西安区政府应依照条例规定与晓XX公司订立补偿协议,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依照条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晓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西安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西安区政府在与原告晓成公司未达成补偿协议,且又未作出补偿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晓XX公司进行强制拆除,其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因辽长铁路项目建设系国家为推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加快地域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建设,且在对晓XX公司强制拆除后已经与该公司达成了相关补偿协议,对该公司的相关征收和造成的损失补偿均已履行完毕。故本院对被告西安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2015年5月19日对辽源市晓XX畜牧有限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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