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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25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529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25


【案例XX与银川市土地储备局、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行初8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院认为】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为本案适格被告。被告银川市土地储备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与原告周XX签订的《宁夏地矿局居民小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约定被告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应当在涉案工程开工两年内向原告安置房屋,否则临时安置费要按标准加一倍发放至安置为止。涉案工程于2013315日开工,则2015315日两年安置期满,但二被告至今未安置,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共计44192.25元,并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继续发放至安置为止。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土地储备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XX支付20151月至201612月的临时安置费44192.25元,并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继续发放至安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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