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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33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472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33


【案例XX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行初68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院认为】江西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是被告通过公证机构在被征收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证的形式抽签方式随机选定评估公司,由该评估公司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估工作,并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结果“就高不就低”原则的评估方法进行对原告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尽管评估公司不是原、被告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但该评估公司系依据法定程序选定的,由该评估公司负责评估原告要求赔偿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具有法定依据。原告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向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已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地段,由市政规划部门列为滕王阁景区改造范围,所以其他大部分拆迁居民均选择就近安置,小部分拆迁居民选择了货币补偿。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王XX合计赔偿金额共计103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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