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96
【案例】夏长义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奖励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行初67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虽是与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公司系受汇川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具体的工作,故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系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行政奖励系行政机关为了激励行政相对人作出某一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为,其设定可以由行政机关的单方设定或经双方约定。本案中,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单方设定了行政奖励,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与原告就奖励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限定了被征收人应当是合法产权人,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因此不符合方案规定的奖励条件。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穆文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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