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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097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569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97

【案例熊金镛、朱惠琴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3行初103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未依照规定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未履行上述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属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此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太原市双塔景区建设系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对省城地标双塔进行改造提档升级,打造双塔景区一流新地标的利民工程,对更好的提高居民生活、工作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意义重大,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作出该征收决定虽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目前太原市双塔景区房屋征收拆迁签约率已达85%以上,该征收决定内容已实际得到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和认可,对该征收决定予以撤销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对其应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迎政房征决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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