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03
【案例】白云海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初10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能够认定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方式和内容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南关区政府制定的《南溪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因在被告南关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原告白云海诉称的在二机砖厂使用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已经被拆除,故被告南关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对此未予补偿并无不当。至于原告白云海建设的被拆除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筑物、是否应当拆除、是否应当给予补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云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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