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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07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637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07

【案例林淦梅与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肇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行初14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院认为】原告林淦梅在201634日向被告高要区府递交征地补偿申请书。被告高要区府将原告林淦梅的申请转交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处理。经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查明,该办公室已于201514日与原告林淦梅达成《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高要区府的广佛肇高速公路(高要段)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6316日作出的《关于征地补偿申请的答复》和被告肇庆市府于2017228日作出肇府行复[2016]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淦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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