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10
【案例】杨XX与隆德县人民政府、隆德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行初174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院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社会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其性质兼具行政管理和合同的属性。《拆迁安置协议》就是政府和被征收户就房屋的征收和安置补偿通过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被告与原告杨XX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两份《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预期未向原告提供安置用房,构成违约。自2011年房屋被拆除,原告杨俊杰得不到及时公平合理安置,原告杨XX配合政府工作,将房屋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及再扩大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请求货币补偿本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由被告隆德县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杨XX房屋补偿款4200100元;2.由被告隆德县人民政府支付杨XX停产停业损失85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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