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77
【案例】秦XX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行初124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秦XX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虽然为174.09平方米,但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仅为83.34平方米,其他房屋面积没有提供有效证照,故不符合安置条件,其主张应对多余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按征收前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扣除拆迁安置后所占用土地面积)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按照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搬家费为每户1000元/次(500元×2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在18个月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10元/月?㎡标准支付,超过18个月至30个月内按15元/月?㎡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按20元/月?㎡标准支付;附属(构筑)物补偿费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2]207号)文件执行。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用正确。
【法院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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