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078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行政复议 |572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78


【案例铜陵县XX大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行赔初3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的顺安农贸市场早于201469日被确定为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期限是201469日至20141231日,在此期限内原告、被告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告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涉案顺安农贸市场本应需要搬迁,被告作出《铜陵县人民政府关于顺安农贸市场搬迁的公告》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加重原告的财产损失。目前,虽然被告作出的义政[2016]108号《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违反评估法定程序被撤销,但是被告对原告的征收补偿工作仍在有序的进行中,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费),在被告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会依法获得。现原告就租金损失,向本院另行提起国家赔偿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铜陵县XX大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请求。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