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79
【案例】翁XX与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行初100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下属机构同原告翁XX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就被征收土地房屋及补偿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安置房及安置房款计算、款项结算支付等条款进行约定,没有证据证明该征收行为违法或者签订该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讼争协议书的效力应予认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交付被征收房产并已被拆除,故原告翁XX要求二被告履行协议的约定,同其签订安置协议书并交付房产,有事实依据。二被告主张因案外人的信访、原告与案外人翁XX存在纠纷,故其暂缓同原告签订安置协议书的抗辩意见,证据不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与其签订安置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同原告翁XX签订安置协议书。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