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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092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446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92


【案例XX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行初162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院认为】涉案地块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第三人依法获批了涉案项目拆迁补偿资金,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经依法报批且发布过听证告知书并举行过听证会,中信公司是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涉案评估报告由中信公司出具,可以作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的依据。中信公司对该两套房屋进行了外围评估,并对该两套房屋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原告对该评估结果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予以认定,符合证据采信的相关规定,应予认可。原告提出的198.49平方米无证三层楼房要按照有证房产补偿标准补偿,但是原告无法提供房屋建造的合法批准依据,该无证三层楼房不能按照有证房产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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