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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093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597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93


【案例XX与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行初35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法院认为】原告刘XX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被告区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气象后街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刘XX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气象后街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改善群众住房和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涉及公共利益,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申请撤销《气象后街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于20161026日作出的《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后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原告刘XX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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