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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064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553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64

【案例肖支道与百色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133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院认为】百色市人民政府为了建设南昆高速铁路百色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需要征收包括原告的商铺在内的位于百色市火车站××道“××小区”商品房屋及商铺,百色市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百色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对原告的商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收人原告肖支道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对原告肖支道的商铺进行强拆是违法的。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百色市人民政府强拆原告肖支道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火车站进站大道12号迎龙广场商铺的行为违法,由被告百色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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